飞利浦再成被告 中国民企讨说法

[日期:2007-02-17] light.qianjia.com 千家照明网 [字体: ]
       这是戴培钧和飞利浦的第二次直接交锋。作为一家生产节能灯的中国民企老板,戴培钧时隔4年之后,再次将这家跨国公司告上法庭——诉对方侵害专利权。经《财经时报》独家调查获知,这场官司的背后,是跨国公司恶意侵权和民企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两种观点的辩论。

       2006年12月21日,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飞利浦败诉,并赔偿专利权人戴培钧50万元人民币。如今,控辩双方均不服判决,上诉至北京高院。戴培钧的代理律师李云德告诉《财经时报》:“赔偿金额不是主要的,我们上诉主要是要求飞利浦道歉。”

       侵权疑云

       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上海德士)董事长戴培钧是个喜欢动脑筋的人,他告诉《财经时报》,如今他个人有35个有效专利,全部使用在上海德士的节能灯产品上。

       这次涉案的专利,是2003年初获得的名为“电子节能灯灯泡”的外观设计专利(专利号为ZL02316788.2)。去年,戴培钧发现飞利浦销售的四个型号的节能灯外观,跟他的外观专利相同,且其上标注为专利产品,专利号为ZL033630119,遂将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(上海)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

       原告调查发现,后者的专利申请日较晚,申请人为杭州飞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杭州飞华)。这家公司是飞利浦位于中国的最重要的代工厂之一。

       庭审期间,双方主要围绕戴培钧的专利是否有效进行辩论。飞利浦的知识产权代理人郁玉成认为,该专利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,十年前飞利浦白炽灯即使用过类似外观设计。他还认为,戴培钧的外观专利,是在既有的白炽灯外观上,套上一个用来包住节能灯镇流器的塑料套,这属于实用功能方面的设计,不应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。

       但是,杭州飞华也以与戴培钧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,这成为原告方的一个有利武器:如果飞利浦认为戴培钧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,为何其代工厂还要去申请专利呢?在此问题上,《财经时报》采访到的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(IP&S)有关人士,并未给予正面回答。

       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是飞利浦的业务部门之一,在全球范围内承担飞利浦公司在知识产权和标准领域的全部工作。该部门与飞利浦多种产品外观专利息息相关,北京一中院一审裁决飞利浦侵权成立,也有很大原因基于这点。

       两次交锋

       戴培钧对《财经时报》透露,在三年前,飞利浦的另一个主要合作伙伴——中设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中设),曾找到他本人,要求获得本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,但由于协议价格很低,而且对方要求协议上不出现“飞利浦”字样,戴培钧拒绝了。

       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人士对此回应:“代工厂的运作是完全独立的。是否同戴培均接触过,那是代工厂的自由。”

       实际上,此前的2002年,戴培钧就曾因与飞利浦的专利权纠纷而对簿公堂。当时戴培钧诉飞利浦产品侵犯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。该案后以双方和解告终,戴培钧撤诉并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赔偿,飞利浦也撤销了对戴培钧专利无效的申请。


出处: 灯饰视界 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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